“监管+复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的实践策略
✪ 胡碧华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建工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由于前述争议事实涉及专业性强,为查明待证事实,必须启动司法鉴定。在一定程度上,提起建设工程合同诉讼就是“打司法鉴定官司”。所以,司法鉴定在建工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司法鉴定又是建工案件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问题最多,并被诟病最多的一个环节。2022年,笔者所在民一庭旧存的长期未结案件均为建工案件,均是因鉴定导致审理周期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一年。笔者主审并以发回重审、改判方式结案的二审建工案件50%以上存在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要深入贯彻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履职尽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奋力推进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如何规范、完善建工案件司法鉴定?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关切,成为审理建工案件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
一、建工案件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3年,笔者通过收集辖区基层法院的意见、与司法鉴定机构座谈、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对建工案件司法鉴定存在问题进行调研。经调研收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鉴定报告质量不高,鉴定意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一致,引发当事人不满,或者鉴定意见结论模糊,或者罗列出数种甚至十余种方案让法官定夺。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使用、不能采信,影响查明案件待证事实,影响案件的审理质效。二是无统一的鉴定收费标准,实践中由于鉴定费用过高以致当事人不愿预缴,影响鉴定工作的推进,还有的案件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鉴定机构以需进行整体工程鉴定为由,按整体工程标的计收鉴定费用。三是鉴定周期较长,影响案件审结。历经多次补充提交鉴定材料、数次预约现场勘验、轮番对鉴定报告初稿提出异议及反复进行质证回复等多个回合,鉴定进展受阻,进程缓慢,审理周期一拖再拖。特别是有的建工案件需要同时启动造价鉴定、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鉴定时,则鉴定周期至少六个月。四是监管和制约机制缺失。当前,司法行政机关仅对法医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物证鉴定等领域的司法鉴定进行管理,不包括建工领域司法鉴定。建工领域司法鉴定缺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则对鉴定机构的不规范行为无法有效约束。
二、破解之道:监管+复评
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应从加强司法鉴定的监管和打破“专业壁垒”的束缚上用力“破冰”。赣州中院自2024年以来对建工案件司法鉴定进行了以下探索创新,并取得初步成效。
(一)合力协同进行监管
采取的监管措施如下:一方面是对鉴定费用的适当监管。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发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自律成本参考价》中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系以鉴定金额的0.8%固定比例计取,未结合工程标的额具体情况按不同比例分段计取鉴定费用。由于建工案件普遍标的额大,高昂的鉴定费成本让催讨工程款的鉴定申请人雪上加霜。对此,我们从源头开始适当监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与鉴定机构协商鉴定费用。审判实践中,被告一般不是鉴定申请人,但作为案件审结后可能被判决承担部分或全部鉴定费用的一方当事人全程参与鉴定费用的协商,有利于司法鉴定费用协商过程的透明公开,亦有利于对司法鉴定费用金额的协商确定以及监督。与此同时,委托银行对鉴定费进行监管。法院向银行出具委托书,委托银行对鉴定机构开设在银行账户中当事人预缴的鉴定费用进行监管,并由鉴定机构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银行依据法院的通知对鉴定费用的支取进行监管,鉴定报告出具前鉴定机构须在银行监管下分期支取鉴定费。另一方面是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评价及惩戒。在司法鉴定委托合同中约定: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被评价为不满意,且经法院相关部门核查属造成后果严重应予惩戒的,应退回部分鉴定费给预缴当事人。鉴定报告出具后,由合议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收费合理性、鉴定报告质量、鉴定周期等进行评价。如合议庭经评议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评价为不满意,则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发函,建议对该鉴定机构予以相应的惩戒,如一定期限内列入鉴定机构“黑名单”、退回当事人预缴的部分鉴定费用等。
(二)复评专家的制衡
办案法官由于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专业知识的欠缺,往往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无力判断,更别说提出质疑。因此,审判实践中“以鉴代审”现象凸显。为此,我们决定建立建工领域司法鉴定复评专家库,由复评专家辅助办案法官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2024年,赣州中院向赣州市建设协会、各鉴定机构等单位发函征集复评专家候选人,对推荐报送的候选专家名单经过法院相关部门的初步审核,剔除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后,发函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最后经对外公示,建立了首批一百多名专家组成的复评专家库。复评专家库建立后,审理一审建工案件时,如启动司法鉴定,则同时征询当事人是否选择专家复评环节,当事人若是选择专家复评环节,则在预缴的鉴定费用中预留不超过10%的部分作为专家复评费。后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启动专家复评,在复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专家组成复评组,对当事人关于鉴定意见的异议进行复评,向法院作出复评意见。如果最终未启动专家复评,则预留的专家复评费用直接转为鉴定机构应收取的鉴定费用。在审理二审建工案件时,当事人对一审鉴定意见争议大的,可征求当事人意见,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专家复评环节。如决定启动,则由申请当事人预缴复评专家费。复评机制打破了以往鉴定人员对鉴定意见的“专业垄断”,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员办理,既未增加当事人的鉴定费用成本且缩短了时间成本,又可由第三方专家对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质效进行专业的评判。
历时两年的走访调研、机制创建,我们对建工案件司法鉴定的探索创新,已小有成效。2024年,旧存长期未结案件全部清零,未出现新增长期未结案件,且审理周期、结案率、群众对建工案件审判工作的满意度等审判质效稳步提升。改革创新永远在路上。明代理学家胡居仁说:“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秉持法者仁心,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件民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关切。面对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伟大时代变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永葆创新的司法力量,勇于创新,坚持创新不停歇、不止步,持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